央廣網北京4月29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全球華語廣播網》報道,2011年8月15日,27歲的陳濤被從天而降的杯子砸中頭部,導致他患上了創傷性癲癇後遺症,欠下醫療費用十幾萬元。此後陳濤決定用“高空墜物連坐”的法律條款維權,將商廈150多位業主告上法庭。4月28日,此案在成都開庭審理。
  記者邢斯嘉:高空拋物沒人認,全樓連坐,在這起案件當中,受害人陳濤根據法律規定,用了3年多時間將144名被告湊齊,方纔拉開了這場訴訟的序幕。不過當天法庭核實的144家被告僅有24位當事人及代理人在被告席就坐,其中大部分被告是低樓層甚至是地下室的使用者。在法庭上原告陳濤、其代理律師與多位被告和被告的代理律師就原告訴訟的補償費是否恰當,被告是否應該承擔、需承擔多少進行舉證質證及法庭辯論。多位被告表示對於陳濤受傷沒有異議,但自身並無責任,要求法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當天的庭審歷時近6個小時,以法官宣佈休庭擇日宣判告終。
  有人說掉在陳濤頭上的“杯具”也砸出了一場法律界大討論那就是如何讓我們的法律更切實、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面對這一樁樁一件件高空拋物傷及無辜的悲劇我們也不得不再次反思。
  今天我們也來看看世界各國是怎麼處理高空擲物的?留學美國的尹莎說,在美國,故意高空拋物可能並不多見,不過美國明文規定,沒盡到“註意義務”就要受罰。如果無法認定責任人,美國的方式或許是值得我們借鑒:
  尹莎:在美國,高空拋物屬於侵權法,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法官經常使用的一個詞叫註意義務,按照紐約州的法律,業主對某些由於自然或天氣等情況導致的侵權事故是免責的。在美國的一些州社區設有類似意外事故基金,一旦發生高空墜物難確定責任人類似事件的時候,受害人可直接通過物業索要賠償。
  在法國對於高空拋物者懲罰很嚴格,但是還是有人敢於去試法。居住在法國的萬凌虹女士這樣給我們介紹:
  萬凌虹:我記得有一次我們當時正好在陽臺上跟一群朋友聊天。就聽到有一聲響,有人扔了一包土下來,那時候因為我們看到是哪一層樓扔下來,當時我們就跟他說,你不可以往下扔東西。然後他說馬上會把東西清掉。要去投訴也可以,只要投訴之後就會被罰款,因為這個是嚴禁的。有人受傷了或者有人死亡,如果造成這種情況,從750歐的罰款金額一直可以罰到15萬歐,最高甚至可能會被判到30年的監禁。大家互相之間會互相有監督,如果假設有人亂扔東西,也會有互相舉報的促進作用。
  日本是一個高樓林立、人口密度極大的國家,禁止高空拋物的教育非常嚴格。旅日作家唐辛子觀察,日本人為高空拋物致人傷害或者是人為的高空拋物致人傷害或死亡的事件是極少的。往往日本比較常見的卻是高速公路上的飛來之物。
  唐辛子:在神奈川縣一個高速公路上,有一個男性,他騎著一個摩托車,有了一個貨車上有東西掉下來了就砸著騎摩托車人,事發以後送到醫院去就死亡了。像這種情況按照日本的規定,過失的傷害罪是判處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一百萬日元的罰款,但是如果沒有發生這個人被撞擊導致人受傷,就根據輕重的情況也有可能要拘留三個月,然後5萬日元以下的罰款。
  高空拋物這個話題大家自然是很關註,因為有可能下一個受到傷害的就是咱們自己。來看看微博上大家都怎麼說,"王勇浩律師"他說對於此類高空拋物其實完全是可以通過各種技術手段來查明這個拋物者究竟是誰的,他說和建築物上的脫落物完全不是一個概念,他說試想一個人在家睡覺無人可以證明,但是卻因為同樓乙的這個行為,甲在家睡覺,卻因為乙的行為要承擔莫名奇妙的責任,這讓人如何信服呢?其實他是不太贊同這個人沒有找到那個拋物的主人是誰,然後讓150多戶居民都去受罰這樣一個結果。  (原標題:成都審理“高空墜物連坐案” 盤點其他國家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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